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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你别碰﹎世界环境日 栾川法院普法来袭!

发布时间:2021-06-05 18:24:23


世界环境日为每年的6月5日,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它是联合国促进全球环境意识、提高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注意并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

“捕捉几只画眉鸟换来4个月拘役,真是划不来呀!我得发个朋友圈,告诉亲朋好友千万不要干这些违法的事。”

“咱们栾川县于2003年被河南省林业局确定为禁猎区。2019年至2024年对境内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就连麻雀也不能捉。”

6月5日是第50个世界环境日,也是我国新环保法实施后的第7个“中国环境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推进栾川县生态文明建设。6月5日,栾川法院组织4名干警开展世界环境日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公布了栾川法院审理的4起涉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3起是非法狩猎案,1起滥伐林木案,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拘役和有期刑徒刑罚。过往群众纷纷驻足阅览展板,并就案例中的内容提出疑问,干警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了热情解答。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的同时,向他们讲解污染环境罪、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呼吁广大群众关心、爱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倡导大家建立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营造人人关心、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法治观念。

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是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一环,也是人类生活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栾川法院始终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体干警以“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让生活更美好”为已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通过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形式,积极培育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加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设向上向善旅居福地新栾川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

一、非法狩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②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③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利、保护物种多样性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我国在1988年就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就是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对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惩处,不仅有力震慑了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也有助于社会公众提高对生物多样性重要意义的认识,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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