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流程,确保重大事项、案件的落实与执行,经研究决定建立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会商,主要是指与外地法院在执案件发生冲突或与其有重大关联时进行商讨、协调,或者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就相关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情形。会商应当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上进行。
第二条 下列案件可以进行会商:
(一)案件处理不当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承办人难以把握的;
(三)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
(四)涉面广、影响大容易引发局部社会动乱或造成群体上访的;
(五)本院在执案件与外地法院在执案件发生执行冲突或与其有重大关联的;
(六)需要会商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申请启动会商会议应当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一般应包括会商对象法院、案件来源、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涉案证据、所遇问题、社会影响、建议措施等,承办人制定报告后层报上级法院链接需要会商对象法院,发出会商请求。
第四条 参加案件会商的本院人员由执行局长负责召集,负责该案的员额法官及其他员额法官参加会议,该案执行实施的有关人员可以参加。
第五条 会商会议主要针对案件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执行冲突、案件关联、拟采取措施、采取措施的法律后果、社会影响等内容进行讨论分析。
第六条 会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该意见作为本院案件执行的依据,承办人应当根据此意见办理案件。
第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法院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