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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人民法院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04 10:11:59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和法院执行工作实际,设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规范救助基金的管理、发放,保障救助基金合理、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救助基金是指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                 

第三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政府财政预算拨款;

(二)民政部门福利资金、慈善捐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捐款。

第四条 执行救助基金由本院财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建立账册、实行专人管理;执行救助基金由法院发放,接受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救助原则是:当事人自愿申请救助原则;不重复救助原则;适当救助原则;量入为出原则。

第六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适用范围: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

  (三)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案件;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案件。

第七条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二)申请执行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三)申请执行人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无其他收入者;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第八条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被执行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确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力;

  2、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3、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九条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必须已经立案执行三个月以上,执行人员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实现申请人执行权利的;特殊情况下,经院长批准可不受已立案执行三个月以上的限制。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救助基金必须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适用标准:

  1、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0元;

    2、案件标的在2000元以下的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的金额可不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20%的限制。

第十二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审批程序

  1、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交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申请书、身份证明、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法官调取。

  2、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救助的材料和事实进行审查,审查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书面报告并写明救助金额报局长审查,3000元以下呈院长批准支付,3000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通知救助申请人。

第十三条 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应及时恢复执行;执行款项应首先扣除已从执行救助基金中发放部分,并及时退回执行救助基金帐户。

第十四条 执行局负责建立适用执行救助基金案件的各项工作台帐;院办公室负责对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情况的登记。

第十五条 除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救助基金外,对于符合城乡低保待遇的,人民法院可向民政部门提出建议,给予城乡低保待遇。

第十六条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因隐瞒事实取得执行救助款的,本院除强制追回救助款外,对申请人以妨碍民事诉讼论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法官协助申请执行人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执行救助款外,依照本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栾川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商梦丹    

文章出处: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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