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庭长,赶紧把我们单位的帐户给解冻了吧,如今单位职工工资发不成、差旅费报销不了,职工们天天围在我办公室,工作都干不成,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该给人家多少钱就给人家多少,我们还钱。”3月21日一大早,河南省嵩县某委局负责人张某某就来到栾川县法院执行局裁决庭侯红彦庭长的办公室对执行法官说。
2004年4月,申请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被执行人嵩县某委局家属楼建设工程,并签订建筑合同。2005年12月工程竣工后,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部分工程款后,剩余部分双方因工程决算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申请人诉至嵩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481343.5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洛阳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对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置若罔闻,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分文未履行。嵩县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政帐户。由于承建该工程,申请人垫付的工程款都是银行贷款,每月除了给工人发工资,还要承担银行的本金和利息,申请人十余年来讨要未果,苦不堪言。后该案经洛阳中院指定由栾川法院执行。申请人陈某某、王某、王某某申请执行嵩县某委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标的40余万元,申请人也是多次讨要未果。嵩县法院遂委托栾川法院执行。
21日上午,栾川县法院召集三方当事人到执行局协商还款事宜。刚开始,被执行人张某某还是以各种理由推托,不想还款。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告知其作为党政机关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你们却无视法院判决,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对于你们的行为,法院完全可以对你们单位采取罚款、对法人予以拘留的强制措施。但今天你们主动来了,可以暂时不予追究。张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同意尽快还款。经过一上午的努力,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