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提速且提效,3月13日,栾川法院执行干警仅用两个小时,快速执结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收到当事人称赞。
2015年9月份,被执行人张某某购买申请人董某某生猪10头,共计27306元。出于对张某某的信任,当时董某某未让张某某付款,事后申请人在要帐过程中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经派出所处理,由张某某向董某某出具欠款凭证:保证于2016年2月8日前还款15000元,下余款项于2016年4月20日前付清。董某某怕其赖帐,提出得找个人担保。张某某随打电话让朋友王某到派出所,由于王某平时为人很热情也很仗义,于是没多想什么就在欠款凭证上签了字:逾期后,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董某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董某某货款27306元,王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张某某到庭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长期在外逃避执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担保人王某履行相关法律责任。
3月13日,执行干警将担保人王某传唤至法院,让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王某声称自己只是担保人,张某某才是欠款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经执行干警不厌其烦做思想工作,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承担法律后果时,王某彻底服了,表示愿意偿还欠款,并写出还款保证,于3月底将款交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