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法院在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和“调解年”主题实践活动中,积极探索行政协调新方法,将行政案件协调机制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全过程,将协调机制引入行政争议处理之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效统一。
栾川县法院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接到起诉材料后,实行欲立案制度,立案庭在审查期间内就及时与行政庭联系,同时将诉讼材料转交行政庭,由行政庭在三天内牵头组织原告、被告行政机关及第三人进行协调,在立案审查期间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再进入审判程序。在案件审理期间,不放弃任何一次协调机会,抓住有利协调时机和矛盾焦点,先有承办法官进行协调,再有庭长进行协调,最后有主管院长亲自主持协调,尽量在庭中化解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在案件发判决前,再到原告、第三人住所地、被告行政单位进行判前释法,做最后的协调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讲清利害关系,使原、被告和第三人之间都能达成谅解,使行政争议案件尽量不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经过庭前、庭中、庭后耐心细致的协调工作,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行政案件5件,全部协调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