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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婪伸脏手 丢掉工作又领刑

  发布时间:2014-03-21 15:58:33


    人生的许多祸事,都潜伏在人们的贪婪里,杨某保管职工培训费,顿生邪念,带情人携款离厂,将所带公款,挥霍一空,因贪恋一时的美味,枉自断送了自由。近日,栾川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杨某,浙江省海盐县人,中专毕业后到栾川县工作,任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管理员。2011年9月,栾川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在当年的10月份对本公司的部分工人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委托栾川某劳动部门专业人员授课,培训费由该公司通知受训工人统一支付,由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培训管理员杨某代收、代管、负责上缴劳动部门。接到通知后,该公司二分厂核算员张某收取了二分厂26名工人的培训费,共计15530元,三分厂核算员李某某收取了三分厂38名工人的培训费,共计18010元,四分厂核算员王某某收取了25名工人的培训费,共计12500元,上述三名核算员将三笔款分别于2011年的9月27日、10月16日亲自交给杨某,加上期间杨某由收取二分厂工人常某所交的600元培训费,合计总额为46640元。2012年4月9日杨某应约上缴了22000元的培训费,下余24640元暂由杨某保管,后杨某对该款产生非法占有之意,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以父亲病重需回家为父亲看病为由,携款离厂,随同其情人范某一起,先后窜至洛阳、郑州、开封、上海、西双版纳等地将所带的“公款”挥霍一空,(其中送给情人8000元)。后杨某隐藏于云南省景洪市,以打工维持生计,直到2013年8月11日才被景洪市公安机关抓获。

    栾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人吃五谷杂粮长大,不可能百病不侵,人生于世,也不可能没有一点儿私心贪念,这是人的本性,并非洪水猛兽。当贪欲贪念在心底萌生时,我们应及时提醒自己,用正直和善良筑起一道心灵的防火墙,让贪婪与自私的魅影无隙可乘。我们的生活才会保持安宁自在。

责任编辑:李洋洋    

文章出处: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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