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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举止无“小节”

  发布时间:2013-10-09 15:02:34


    近日笔者在电视节目中看到这样一幕:被害人一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激动地说:“法庭上法官面无表情,对我们十分冷淡,简直没有一点同情心,还有人民法官的样子吗?”被害人心目中的法官该是什么样子,笔者难以说清,但明显可以看到被害人对法官溢于言表的不满之意。

    其实,细想来,这样的事并不鲜见。某些案件刚立案,当事人就无缘无故让承办法官回避;案件没开庭,当事人就认为某法官偏袒;案件没下判,当事人就要上诉上访;更有甚者,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指责某一办案法官偏袒一方、裁判不公。难道这些法官真的不懂法律、不尽职责、枉法裁判吗?其实并不尽然。相反,有些被指责的法官还可能是业务能力强、品行端正的好法官,何以至此呢?其实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这些法官,没把“小节”当回事。

    说普通人不拘小节,更像是褒义,而对法官则不同。法官不是普通的职业,法官的形象是公众形象。当事人之所以到法院打官司,是因为他们相信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相信法官是最能主持公道的人。因此,在一般人的想象中,法官不是凡夫俗子,而是值得尊敬、近乎神圣的人。如果当事人见到的法官,或横眉怒目、说话蛮横,或贼眉鼠眼、畏畏缩缩,或酒气熏天、满嘴醉话,或蓬头垢面、信口胡言,或打情骂俏、举止轻浮,那么这样的形象未免与当事人心目中的法官形象反差过大,当事人根本无法接受。这样的法官,即使是法学专家、业务精湛,即使是公正无私、铁案如山,又怎能让当事人说你是主持公道、排忧解难的好法官?又怎能让当事人说你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尤其是在基层法庭,打官司的当事人大多是农民,他们没有多高的学问,不懂太多的法律,他们对法官的认识凭的就是一个感觉。你是业务骨干、办案能手他不管,仅凭你的一言一行,他就可以坚信你是个清官;也可以凭你的一举一动,他就断定你是个枉法之人。

    我们知道,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审判席上的法官扮演的中立、客观、相对超脱甚至貌似消极的裁判角色,这与法官的被动性是一致的。正是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和态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也正是基于此,无论是强调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还是强调法院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都对法官的居中裁判给予了肯定性的回答。培根说,“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并更进一部强调:“在追求司法公正时,我们可能会出于热心,以致不够稳重,于是就会出差错、栽跟头。”试想,当权益受侵犯一方当事人,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法庭上泣不成声地陈述时,我们的法官顿生恻隐之心,或情不自禁地泪流满面,继而义愤填鹰地面对被告人。作为被害人一方及其家属或许会感动得痛苦流涕,但被告人及其亲属会怎样看待呢?理性的旁观者又会怎样看待呢?人们完全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法官肯定会感情用事对被告人作出超出理性,或许是超出法律规定的惩罚。如果真的这样,那么罪刑相适应的审判原则就会在情绪化的审判中落空。

    悲天悯人是圣人的情怀。从道德的角度,它为世人所崇尚;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这是勿庸置疑的。但是,即便是要求法官精英化、职业化的时代,没有人会要求法官做圣人,更多的则是期待法官做公平的居中裁判者。慎重地流露自已的表情,是每位法官都应努力追求的。因此,法官千万不可不重“小节”。相反,对法官来说,“小节”绝对不小。整齐的着装、超然的态度、稳重的举止、得体的话语、热情的接待,无不在潜移默化之中塑造着当事人心目中的法官形象,当事人眼里的法官就是靠这些细枝末节的积累而形成。所以,法官既要按照法律程序公正办案,又要严守职业道德,谨言慎行,注重小节。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看到一个威严、中立、超然、公正的法官,才能使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文章出处: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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