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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法院采取“五步走”优化调解效果

  发布时间:2013-04-28 08:32:44


    栾川法院为了进一步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力度,积极探索调解新路,今年以来,坚持“五步走”,实现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双赢”。

    要求承办法官必备强烈的责任心、忍耐心、公正心。办案中,承办法官要充分认识到调解结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每案必调,不让一起案件带着不稳定的隐患出门;同时要求承办法官具备超强的忍耐心,把提高修养,加深涵养作为自身的必修课,不管在庭上还是庭下,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各种意见和理由;调解中,法官要用公正心换取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同,时刻保持中立的立场,公正的形象使当事人放心。

    坚持庭审前、庭中、庭后的调解。要求庭审前承办法官当面倾听当事人的想法和意见,对双方当事人工作或生活环境有所了解,理清调解思路,在送达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时即开展调解工作。庭审中和庭审后,在案件争议焦点和证据基本清楚地基础上,确定调解思路,摆事实、讲道理,向当事人分析利弊,释明利害,督促当事人认真衡量把握权益实现、诉讼风险与诉讼成本、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

    坚持借外力协助调解。针对家庭暴力,拒绝赡养和离婚案件,坚持邀请乡镇人大代表、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乡村妇联干部、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等有关人士到场,与当事人沟通,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

    院长亲自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对民事案件矛盾大,涉及当事人多,赔偿数额大的案件,院长亲自参与调解,与承办法官一起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跟当事人讲法说理,化解矛盾,促使调解。

    将调解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将案件的调解率作为院内对法官考评的一项重要标准,在年终量化考评时,根据案件调解率进行奖励,促使承办法官对案件用心调解。自该院采取“五步走”以来,切实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情怀,案件调解结案率,高于省高院规定的30%考核标准19.02个百分点。

文章出处: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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