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用品买卖中,避免不了鸡毛蒜皮之事的矛盾纠纷,大多公民都能理性对待,平等解决纠纷,然而确有个别公民,斤斤计较,导致矛盾激化,得不偿失。近日,栾川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常某赔偿原告韩某各类赔偿金1697.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韩某家住嵩县库区乡,在栾川一建筑工地上当厨师,2012年2月29日常某前去工地卖萝卜,常某没带秤,让韩某估一下重量,韩某说:“你的萝卜质量太差,你就是不要钱,我也不要你的萝卜”,双方因萝卜质量、重量、价格发生争议,不欢而散。不料下午15时许双方再次路遇发生争吵、撕拉,常某拉住韩某胳膊甩开,造成韩某头部受伤,韩某报警后入栾川县某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697.7元。
栾川县公安局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常某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常某和韩某系商品买卖中的双方当事人,本应理性对待之间矛盾,通过平等协商解决纠纷,但两人不能克制自己的感情和行为,以致发生吵骂和打架事件,常某出手致伤韩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韩某不能正确处理突发事件,对矛盾激化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常某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商品买卖交易活动中,每个公民应该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公平的交易。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本应理性对待之间矛盾,通过平等协商解决纠纷,然而双方选择则了吵骂和互殴。一时的冲动双方都付出了代价。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切记遇事要理智解决,冷静处理,牢记古人训“买卖不成仁义在”,生活中就不会发生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