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脱贫致富”骗贷款 身陷囹圄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4-28 08:27:58


    近日,栾川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张某、王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判处罚金五万元、三万元和二万元。

    2010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以其在栾川县某乡村经营的大发菌业栽培专业合作社需要资金为由,找到被告人张某、冯某帮忙贷款。此时,外债累累的冯某,为快速摆脱困境,“脱贫致富”,摘掉穷帽子,心生邪念,认为摆在自己眼前的发财机会,不能放过,不如想办法把款贷出来,自己分俩花花。三人密谋后,由王某提供自己的“合作社营业执照”,并转借来贾某、张某、郝某、李某四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由张某伪造王某与该四人的“合伙经营协议”及“租房协议”,在贾某、张某、郝某、李某四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冯某以该四人名义伪造四人的“借款申请”、“个人贷款申请”,并找到常某、赵某,伪造反担保协议、工资收入证明,用事先伪造的“栾川县某镇中心学校”和“栾川县某某镇中心学校”两枚公章,在反担保协议和工资收入证明上盖章后,再由张某将四份虚假的贷款材料交给栾川县某金融部门,骗取一年无息贷款20万元,王某得5万元,张某得5万元,冯某得10万元,用于各自投资和日常开支。案发后,王某将自己使用的5万元积极归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家属将其使用的5万元积极退还。且被告人张某、王某有立功表现。

    栾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各自分得贷款10万元、5万元、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冯某、张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冯某部分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张某、王某有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栾川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98349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