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栾川县法院对倍受栾川社会各界关注的被告人常拴学、常卫波、常春波、常江涛特大盗窃现金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四被告人14至10年不等之刑罚。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拴学、常卫波、常春波、常江涛四人均系河南省灵宝市焦村镇南安头村五组人。2012年5月8日,四被告人驾驶两辆无号牌摩托车到西峡县伺机作案未果。随后窜到栾川县城,当晚住在栾川县人民医院内的一个小旅社内。5月10日上午,四被告人骑着摩托车到县城跟踪了两个目标作案未逞,又到兴华路工商银行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1时许,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栾川金鼎公司项目部出纳王某某刚从工商银行取出43万现金,装在自带的黑色布包内,打算回家后给工人们发工资。当王某某携带现金在工商银行门口等车时,被四被告人发现并盯梢。王某某乘坐本公司张某某驾驶的越野车向伊河南岸君山路走时,四人骑着摩托车跟踪其后,当该车行驶到君山西路洛钼集团家属院路段司机下车购物时,王某某也下车看司机购物。四被告人迅速相互配合,由常春波驾驶摩托车负责接应,常拴学上前将左边驾驶室门打开,把副驾驶位下放的内装43万现金的黑色布包快速掂走,乘坐常春波的摩托车逃离现场。除去2000元开资,所剩的钱四人每人分得107000元,所得赃款用于还账、赌博、买彩票等挥霍大部分,追回的仅有少部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拴学、常江涛、常春波、常卫波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常拴学、常江涛、常春波、常卫波14、13、12、10年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4、13、12、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