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早,我与另外两位同事作为一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在副院长唐星的带领下,驱车将要赶往百余里之外的嵩县旧县镇上川村被告人张丙星家中。因为刚下过雨,汽车在泥泞的山路上颠簸着。
事情还得追溯到2011年2月11日。那天是正月初九,按照当地农村风俗正月要走亲戚,57岁的张丙星与受害人董某、冉某、尚某同住一村,由于相互之间也是亲戚,所以约好那天上午到潭头镇一同串亲戚。张丙星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拉载着董、冉、尚三个人,当行驶至潭头镇仓房村下河湾急弯路段时,由于车速太快,致使车辆失控冲出道路,翻至路外落差十余米的河床上,造成董、冉、尚三人死亡,张丙星重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丙星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按照正常程序,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传唤被告人到庄严的审判庭,考虑到这起案件的被告人腰部严重受伤,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现取保候审在家,我们今天做的就是要把法庭搬到被告人张丙星的家中。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路程,车子在一个村子停下,带着卷宗,拿着国徽、法槌沿着一段泥泞的小路终于到了被告人的家。没有围墙的杂乱院子,三间平房,屋里没有一件像样的摆设,张丙星躺在床上。听说我们要来,左邻右舍早早的等候在这里。
在这个特殊的庭审现场,被告人在家属的搀扶下坐到椅子被告人席上。庭审有条不紊的进行着,公诉人宣读公诉词、被告人答辩、公诉机关举证、法庭调查……。庭审到一半时张丙星已是泪流满面,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人都没了,亲戚们也原谅了我,法院又上家来判案子,给俺提供这么多方便,俺没啥说,没啥说。”最后,法庭当庭进行了宣判。庭审结束已是晌午,张丙星和他的亲朋好友再三挽留我们在他家吃饭,被我们婉言谢绝。临走时,我们叮嘱他好好养伤,以后要遵纪守法,珍惜生命。老泪纵横的他不住的点头已说不出话来。
回来的路上,我一直思绪万千,法不容情、法不留情,这是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但是今天因为“情”的因素的渗入,提高了法律的效率性,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这就是民情。以法律的宽容包容民情,今天的这个案子实现了情与法的相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