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自制炸药为牟利 车翻事发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2-11-23 10:04:12


    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在未取得生产资格的情况下,韩某居然组织伙同他人购买原料,私自制造炸药,进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在秘密运输途中车翻,东窗事发,结果财没发成,却捞到“重刑”。近日,栾川法院以被告人韩某、荆某、刘某犯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爆炸物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十年;以被告人翟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告人杨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韩某系渑池县一位农民,自己开矿生产需要用炸药,看到矿山上使用炸药审批手续较严,需求人多难以买到,即产生私自制造炸药牟取较高经济利益的念头。2011年3月至5月,被告人韩某非法组织刘某、荆某、翟某等先后在河南省新安县磁涧镇尤彰村租用村民郝某家门面房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真槐树洼村村民李某家的简易厂房,购置硝酸铵、柴油、锯末、氯酸钾、粉碎机、编织袋等原料和设备,私自土法制造炸药,并分别向伊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栾川县、渑池县、义马市、三门峡市等地贩卖自己非法制造的炸药共计300余箱12000余斤。2011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指派刘某、荆某驾驶货车装载三十余箱自己制造的炸药由关林镇往栾川县三川镇贩卖给被告人杨某途中,在冷水镇龙王庙村因车翻入河沟后被查获。2011年6月3日下午,栾川县公安局会同洛龙派出所治安大队将韩某位于关林镇用于非法制造炸药的窝点依法捣毁,当场查扣成品炸药三包零八卷、散装成品炸药106.12公斤、电雷管3900枚(被告人韩某以前开矿余留藏放在矿井下的电雷管)以及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原料及工具等。经鉴定,涉案物品属于《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其他铵油类炸药。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荆某,2010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栾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刘某、荆某利用土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炸药,危害公共安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告人翟某非法制造炸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告人杨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告人韩某非法组织制造、买卖、运输炸药,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荆某、刘某给韩某打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购买炸药用于开矿使用,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荆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栾川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98338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