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栾川法院审结一起因购买苹果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在被告人马某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后,一审以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管制一年。
被告人马某,55岁,农民。2012年1月9日下午3时左右,马某和赵某到某镇街上买东西,到街上马某在菜市场见到有人卖苹果,就过去问卖苹果的男子“这苹果一袋有几斤”,男的说:“一袋有14.5斤”,马某又问“这苹果斤数够不够”。男子说:“够”。于是马某就在三轮车上取下一袋苹果在旁边卖香菇的秤上秤了秤只有14.3斤,就把苹果扔到车上。马某说:“你这苹果不够秤”。卖苹果的男子说:“你把我的苹果扔到车上一摔我还怎么卖”。二人相互争吵,后马某与卖苹果的苗某、钱某夫妇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在相互撕打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朝苗某的脸上打了一拳,结果致苗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苗某左眼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栾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