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栾川法院少年审判庭巡回法庭冒着严寒驱车近两个小时,赶到汝阳县十八盘乡竹园街,对一起危险驾驶案进行公开审理。因其中一被告人醉酒驾车酿车祸摔伤了腿,行动不便,法庭遂在被告人家里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被告人卢亚格、周翔宇与尚某某及其家属6人驾驶摩托车到重渡沟玩耍,当日下午5时到重渡沟,并在35号家庭宾馆吃饭饮酒,接着又骑摩托车到演艺广场旁的KTV歌厅唱歌,期间又继续饮酒,直到晚11时30分才结束。然后,卢亚格、周翔宇又分别驾驶豫CME566号和豫CMF533号二轮摩托车带上朋友离开歌厅回宾馆休息,当车行至梁某某的家庭宾馆路段时,卢亚格所驾驶的摩托直接撞倒黄某的电动自行车,又撞到梁某某家房山墙上,卢亚格和摩托均倒地,卢受重伤。周翔宇驾车赶到重渡沟诊所时,栾川县公安局交警队赶到现场,经对卢亚格、周翔宇抽血鉴定,乙醇含量分别为251.9mg/100ml、234.3mg/100ml,属醉酒状态。
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亚格、周翔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亚格、周翔宇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各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追悔莫及:都怪自己平常不学法、不守法,以为在景区里喝酒驾车没事,结果出了事故,不但自己受了伤还得接受刑事处罚,今后一定遵守交通法规,并告诫身边的朋友和乡邻,不做违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