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栾川法院城关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已经离婚的二被告贾某、张某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2009年7月8日,被告贾某、张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及相关利息。二被告于2010年6月5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全部债务由贾某负担。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讨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贾某、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应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二被告没有及时偿还欠款,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对二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