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上午,栾川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因被告人胡某某患有脑出血、脑中风致使左半边身体偏瘫,法庭从司法为民角度出发,在庭长祁武锁的带领下,驱车到栾川县石庙镇龙潭村查家庄组胡某某家,在其家院内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16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及赵某等人在栾川县石庙镇石庙街赵某的租房处喝酒时,胡某某给刘某某劝酒被刘拒绝,胡便用拳头照刘某某的右眼打了一拳,致刘右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刘某某右眼损伤构成轻伤。
庭审中,胡某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庭审结束后,庭长和主审法官亲切的询问了胡某某的家庭情况,了解后得知,胡某某以前是家里唯一的劳力,患病后生活不能自理,靠七十多岁的老娘在家伺候,家里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连治病的钱都是东拼西凑,生活非常困难。在得知其家庭情况后,庭长和主审法官积极联系受害人,说明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庭情况,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由于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受害人放弃对胡某某要求的民事赔偿,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庭审后嘱托被告人在家好好养病,教育其以后要团结邻居,好好做人,不能再做违法犯罪的事。
把法庭搬到被告人的家里开庭审理,既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又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收到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