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组织卖淫敛钱财 锒铛入狱食恶果

  发布时间:2012-06-26 15:20:56


    李某在嫖娼时认识郭某,通过几次肮脏的性交易,见郭某挣钱容易,嫌打工挣钱辛苦的他,看到了“发财商机”, 受利欲驱使,于是和郭某经过龌龊的谋划,组织卖淫赚钱,以身试法,双双获得重刑。近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郭某各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2、3月份,在洛阳打工的濮阳县人李某和朋友到关林镇一美容美发厅嫖娼时认识了郭某,通过几次交往见郭某挣钱容易,嫌打工挣钱辛苦,顿生邪念,如果当老板组织卖淫,挣钱又容易又快,于是便和郭某互留电话号码保持联系。8月份的一天,李某和郭某谋划后,提出让郭某找几个女的当卖淫小姐,自己在家乡濮阳寻找卖淫场所,利益二人均分。8月12日,李、郭再次密谋到栾川寻找卖淫小姐,当日二人来到栾川后,在栾川某歌厅遇见了女孩张某某和任某某,共同饮酒后,李、郭再次密谋将张、任二人骗至濮阳从事卖淫活动。之后,李某回到濮阳找到段某(在逃),驾车于8月18日晚来到栾川,与郭某见面后由郭某以喝酒为名将张某某、任某某骗至歌厅,酒后又以到洛阳找工作为名将张某某、任某某骗至段某的面包车上拉至濮阳,安排二人住宿在李某所找的居民楼内,为防止二人与家人联系,李某、郭某先后将任某某、张某某的手机控制,后以让二人各自再联系几个年轻女子,才放该二人回家,让张某某、任某某分别联系了朋友孟某某和宋某某,谎称到洛阳打工。宋某某接到电话后,对郭某称人已经找到,让郭某回栾川接人,李某即派人看守张某某。8月22日晚,李某与郭某领着任某某回栾川接人时,被栾川县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感到事情败露,与段某驾车逃离栾川,回到濮阳后,于23日将张某某放回。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犯罪中止,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初犯,又属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栾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郭某使用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郭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关于李某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栾川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90294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