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四次进宫的贾某,出狱后不思悔改,一年内连续三次盗窃路边停放车辆的贾某,再次身陷囹圄;为牟取暴利明知贾某是盗窃得来的物品仍予以收购并转卖给他人,结果是得不偿失获刑罚。近日,栾川县人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王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15000元,对袁某判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贾某,27岁, 2001年5月15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少年管教一年零六个月,2002年10月15日释放;2003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17日再次盗车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1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贾某到栾川县庙子镇玩耍时,发现杨某停放在庙子镇咸池村路边的兰色北京时代金刚518农用车后,遂产生盗窃念头。当晚10时许,贾某坐出租车到庙子镇咸池村杨某的车旁,趁无人看守之机,拽开车门,接上点火线路,发动后电话联系慎某(在逃),称自己在庙子镇咸池村路边盗车一辆,让慎一块将车卖掉,慎赶到后二人将所盗车辆开至伊川县张某经营的报废车辆收购点,在该车无牌照且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张某、王某。几天后,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张某、王某又以13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被告人袁某,袁某在明知该车无牌照、无任何手续疑是盗窃车辆的情况下购买。
2011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某到栾川县城高杆灯附近,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宋某停放在路边烤鸡店门前的一辆兰色北京时代金刚轻型自卸小货车玻璃撬开,上车将点火线连接后将车盗至方皮路,再次告知慎某,慎赶到后,二人将车开往伊川县。途中,贾某将车牌卸掉扔弃路边。到伊川县后,在该车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贾某又找到被告人张某、王某销赃,二人以66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经鉴定,该车价值10500元。
2011年10月1日,被告人贾某到栾川县狮子庙镇办事时,发现高某在冷水沟门移民区工地上停放的一辆兰色平板拖车,即产生盗窃念头。2011年10月14日晚,贾某到狮子庙镇,在街上的一个门市部购买螺丝刀一把,后到移民工程工地,欲撬该辆兰色齐头平板拖车时,见该车门玻璃未关,即伸手打开车门,上车睡至次日凌晨零时许,用螺丝刀插进锁孔内将车发动后将车盗走开至伊川县,同被告人张某、王某联系后,二人在该车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15000元的价格将车买下。
栾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王某、袁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仍予以购买,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贾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