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冯新民、吴龙腾、吴龙跃(均为化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龙腾、吴龙跃(二人系同胞兄弟)、冯XX三人酒后到栾川县城伊河桥东北边的休闲区闲转,发现在长椅上休息的费某,三人顿生歹念,经过密谋后三人向费某背后走去,先由被告人吴龙腾用自己的衣服捂住费某的嘴,防止其呼救,被告人吴龙跃、冯XX上前搜身并抢走费某三星牌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所抢手机价值201.45元。
栾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新民、吴龙腾、吴龙跃以法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为共同犯罪。但鉴于三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