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栾川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朝阳担任审判长审理并调解一起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再审案件。
2002年12月,王某以20.28万元购买东风汽车一辆,交由侯某、张某二人经营。2004年9月,车辆在张某家门前被盗,案件至今未破。因行车证原件等与车辆一同丢失,保险公司按规定只赔偿王某13.65万元。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侯某、张某赔偿损失48120元。
栾川县法院2006年4月作出判决,认定二被告对车辆丢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又因王某未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遂判决二被告赔偿王某2784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洛阳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洛阳中院指令再审。再审期间,原审被告张某撤诉,栾川县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并恢复原审判决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反悔,认为车辆系犯罪分子所盗,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2012年1月,栾川县法院审委会讨论后,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考虑到当事人积怨较深、对立情绪比较大,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朝阳十分重视,决定亲自担任审判长,与另2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徐朝阳2次听取原审审判、执行人员的汇报,3次组织再审合议庭研究案情、分析当事双方矛盾原因。庭审中,徐朝阳在认真听取原、被告的意见后,抓住双方曾是朋友且为一岭之隔的邻里这一突破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阐明利弊得失,从情、理、法等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庭审后,在徐朝阳的主持下,经过合议庭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庭表示愿意付给张某7000元,其它事项双方互不追究。至此,这起长达6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