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栾川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建房疏于安全管理,造成运料铁车下降时脱钩,从钩中脱出掉下砸伤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受害人郝某拿到雇主赔偿款47000元。
2011年10月份王某、张某夫妇扩建住房北侧的厦子。在施工过程中,雇佣郝某做小工,约定每天付给其工资100元。同年,12月4日下午3时许,其他民工在所建厦子二层顶部打圈梁,郝某在院内搅拌料物。当运料的铁车在顶部到罢混合料后,在空车下落地面过程中,突然上料机脱钩,引发铁车从钩中脱出掉在下面水池子又砸在郝某身上致其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郝某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腰部软组织挫伤,2012年2月11日郝某出院,尚拄着拐杖不能独立生活。王某、张某仅支付了郝某前期在医院治疗的费用后,认为郝某做工付给其工资,且自身不注意安全造成伤害,不应承担责任为由,不予赔偿。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郝某无奈将二人诉至法院。
栾川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调查了解到,郝某家居农村多年来在县城生活,2009年3月份到王某、张某家租房居住。双方关系不错,郝某家庭生活困难,拖欠房租7000元。加之郝某无固定收入,王某夫妇二人和其协商后,郝某自愿在建房施工中做小工。双方当事人对立矛盾较大,情绪激动,为了避免矛盾激化,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双方互相进行沟通,要求双方分别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在法官热情感化调解下,双方缓解矛盾,通过调解王某夫妇二人除已向郝某支付医疗费17400元外,一次性赔偿郝某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损失47000元。给付款时,郝某主动要求扣减其拖欠房租7000元,圆满调解解决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