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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蟊贼胆儿忒大 作案多起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21 15:44:39


    一青年因孩子年幼,且老婆终年有病,家庭贫困,为了快速快速脱贫致富,便和几个嫌打工挣钱少的朋友,不谋而合,专趁夜深人静,打起带电工作盗卖变压器内芯的主意,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身陷囹圄获刑罚。近日,栾川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费某依法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费某,住嵩县何村乡。农民,有四个孩子年幼,生活困难。2008年6月,打工期间结识几个朋友,都嫌打工又苦又累,挣钱又少,急于发财的他们密谋后,在6月一天晚上趁夜深人静之际,费某伙同李某(已判刑)、杨某(另案处理)、田某(在逃)等人驾驶面包车携带钢锯、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栾川县赤土店镇郭店村,将张某家白钨选厂里的一台S9-80KVA变压器内芯盗走,所得赃款平分挥霍。经鉴定:所盗变压器内芯价值为10340元。

  同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费某又伙同李某、田某、田某某(在逃)、杨某窜至栾川县石宝沟,将该处百汇矿业公司的一台S9-M250KVA变压器内芯盗走,以4000元的价格销到冷水一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经鉴定,该变压器内芯价值28500元。

  同年11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费某再次伙同杨某、李某、田某某等人驾车窜至南阳市西峡县二郎坪乡二郎坪村张某的钼矿厂,将该厂里的一台S9-80KVA变压器内芯盗走,所盗赃款平分挥霍。经鉴定,该变压器内心价值10230元。被告人费某实施盗窃3次,总价值49070元。

  栾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费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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