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设立再审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错案,实现实体公正。但是它必然损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影响法院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因此,再审程序的启动应慎之又慎,在结案方式上,应该尽力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下面的一则案例引起了我院广大干警的热烈讨论。
参与讨论人员:
少审庭:樊卓琳
刑庭:郝斐
研究室:张尧
案情:检察机关抗诉一起刑事再身案例,原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再审经审理,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原审认定构成)外,其他均与原审认定一致,且综合全案情况,再审认为原审判决结果量刑适当。
争鸣观点:关于该案应以何种方式结案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虽然有部分不同,但量刑结果一致,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维持原审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再审认为原审判决结果量刑适当,但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有部分不同,改变了原审的认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评析:
少审庭樊卓琳观点: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而本期争鸣案例并未说明该案原来的审级,所以笔者从两方面来论述该案的处理方式:
一方面,如果该案原来属一审,就不存在改判或维持问题,仍按一审程序审理,因为案件认定事实有误,所以直接按再审查明事实下发一审刑事判决书,当事人可以对该判决提出上诉,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另一方面,如果该案原来是二审案件,或者该次再审是省院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依照上面所述法律规定,由于该案只是其中一个量刑情节认定有分歧,其他事实清楚,且量刑适当,为不浪费司法资源,不提高诉讼成本,本案应在经审理查明部分后另起一段说明查明被告人不构成正当防卫,在本院认为内容中阐述对案件部分事实认定的改变的理由 而依法作出适当的判决即可,而不能拘泥于形式,硬要表述为改判被告人刑期为多少,也可按原来判决结果下判。因此所谓改判并不仅仅指判决结果的改变,也应包括事实的改变。
刑庭郝斐观点:
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理由如下:
再审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而原审认定构成防卫过当,这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有错误,即使量刑结果一致,也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因为撤销的不仅是原审判决,也是对原审判决中事实认定部分的否定。故结合此案,应撤销原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研究室张尧观点: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虽然有部分不同,但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及量刑,综合整个案件,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量刑适当。在缓刑判决的案件中,如果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且判决缓刑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已经做出适用缓刑的判决,在没有出现法定应该撤销缓刑的条件下,就应该维持原审判决。
应该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持司法公信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和诉讼价值的最终体现。它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能否公正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力的信赖度。在判决中,如果因一点原因就改判,不仅显出法院判决的随意性,也增加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度,没有足够的理由和法定的事实改变原审结果,就应该保持原判决的稳定性,这样不仅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增加民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度。
点评:本案涉及再审改判与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之间的矛盾问题。对于本案这种事实认定有出入,但案件定性正确、量刑适当的情况,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我们应当遵循现代诉讼理念和原理,尽量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不能因为一点瑕疵而动辄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