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潜逃十二余年后投案自首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
被告人郑某,是南阳市内乡县赤眉镇人,农民。1998年8月份,被告人郑某先后化名别林峰、郑群、郑兰,伙同前夫柴某(假名郑彦洪,己判刑)从内乡窜到栾川做生意,认识了在栾川做“蓬垫装簧生意”的南阳市人王某,而后二人自称是南阳东岗人,以老乡为名经常与王某及家人接触,交往中两人夫唱妇随,得知其女儿正在上学后,编造慌言说:“郑彦洪在新疆当过兵,正营职转业干部,分配到洛阳市某公安局,转业后部队规定,休息十六个月,工资照发,每月1200元;还说其大哥是新疆农六师的师长兼西安某军学院名誉校长,能介绍当兵、上学等。”王某夫妇正为女儿上学的事发愁,信以为真。郑、柴二人于1998年11月底,以柴某开车在栾川乡后坪村出车祸需要借钱为由,骗取王某现金3000元;1999年1月9日,又以介绍王某女儿当兵、上陆军学院需交报名费为由,再次骗取王某现金6200元,两次共骗取现金9200元。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寻找被告人郑某而未能找到即报案。
郑某行骗得逞后,害怕事发,逃住新疆五家渠市蔡家湖镇。为此事,东躲西藏,终日惶惶不安。悔悟后于2011年9月18日到新疆五家渠垦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1年9月24日主动退交赃款9200元,9月27日受害人从公安机关处将款领走。
栾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能主动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