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在打工中,认识了外省姑娘,相识八个月,便坠入情网,由于身无分文,为了能与其相见,热恋中的他,头脑发昏,大胆盗车,以身试法。近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以许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0年10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许某在家没事,想起二月份,在外打工时,谈恋爱的女朋友陈某(陕西省洛南县人),要去找女朋友,自己坐客车去,而身上没有钱,就想着偷一辆车自己开着去,路上只需加点油钱,还能省钱,遂想起到原来工作过的某矿业有限公司偷车。当晚12时许,许某趁出租车到该矿业有限公司,在院外等至凌晨2点多钟,进到公司院内,将王某停放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盗走,从河南省境内驾车前往陕西省洛南县,当驾车行驶至陕西省商南县城关镇长新路段时被该县刑侦大队查获。经栾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38700元。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某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栾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旭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