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邀数日没见的好朋友一聚,酒至酣处,女友言语失态说了一句玩笑,招来杀身之祸,造成一伤一进监,导致昔日的朋友,成为今朝的仇人。近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1年4月12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同其丈夫章某邀请几个日常关系不错女朋友郝某、张某等人在栾川县城关镇大南沟某家庭宾馆吃饭。吃饭期间,郝某酒后言语失态对王某说了一句“双腿一叉开就是钱”的话,引起了王某的不满及其丈夫章某的猜疑和误解,为此,三人发生争吵,之后,王某同章某离开饭店并分开。生气后的王某行至上河南村,并在路边的五金门市购买了“傻子牌”菜刀一把,以备与郝某发生争执时吓唬所用。然后王某在电话上又发生争吵并约定在五龙大酒店门口见面,之后,王某又联系其父一同前往。当日下午2点多钟,王某与郝某、张某在五龙大酒店门口西侧见面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打,慌忙中,王某操起随身携带的菜刀在郝某身上连砍几刀,致郝某面部创口累计长达6.8cm,左肩部创口达10cm,右手三指末节离短。经鉴定,被害人郝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非常后悔,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郝某的经济损失6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写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栾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