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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贼盗架设电线  潜逃六年落网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06 11:12:21


  同村的邻居开钼矿赔钱,外债累累,拉设备时,发现路边放置正在架设的成品铝质电线,顿生歹念,请其帮忙,不知的情况下,参与盗窃,察觉后,明知后果,反而不报,却为了分得几个小钱,身陷泥潭,不能自拔。近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006年4月份,家住伊川县吕店乡某村的栗某(己判刑),在栾川县冷水开采钼矿,开采不到一个月赔了十几万元,来栾拉设备时,越想越生气,乘车经过赤土店刘竹岭头时,发现岭头路边放有两大盘某电力公司正在架设线路用的成品铝质电线,即产生盗窃念头。2006年5月26日下午,栗某回家联系到本村的犯罪嫌疑人朱某,称有电线在栾川,请其帮忙运回,于是,朱到洛阳安乐村找到一辆有吊卸装置的出租货车。当晚八时许,该朱伙同栗某乘坐货车一块窜到栾川县赤土店刘竹岭头,将栾川县某电力有限公司放在路边准备架设使用的两盘185/25型号5.05吨钢芯铝胶线吊装到车上,连夜拉到洛阳。次日上午,到洛阳道北史家屯后朱某察觉到不对劲,东西来路不正,但想到如果栗某把东西卖了能分到钱,于是没吭声,也没报案。栗某通过张某(己判刑)联系买主,以每吨1.1万元价格成交,付给栗某赃款55500元,后又转卖他地。除付运费1800元,付介绍费1000元外,剩余赃款52700元朱某与栗某平分挥霍。经鉴定:所盗铝线价值99990元。

2006年6月19日,栗某被抓,朱某知道后潜逃,2011年8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抓获后移交栾川县公安局。

  栾川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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