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务正业,好逸恶劳,游手好闲,为了过上花天酒地的生活,不择手段,持刀强制威胁妇女,抢劫财物身陷囹圄。近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郭某,24岁,农民。2010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郭某在栾川县城某中学东边一胡同内,发现独自行走的薛某,跑上前去,持刀威胁薛某要钱,薛某将随身女士挎包扔到地上,趁机逃跑,后郭某将挎包内的1000元现金、两张500元购物卡等物品拿走,将挎包丢弃。
同年,12月13日晚8点到11点30分,被告人郭某先后在栾川县城城关镇某洗浴中心对面胡同内、某中学旁边一胡同内、幸福路一胡同内,持刀架于梁某、常某、王某、吴某脖子上,并对其恐吓、威胁抢劫钱财,并造成梁某受伤,经鉴定,梁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同月,22日晚,被告人郭某到栾川县城八一路菜市场,尾随陈某到政府街,持刀对陈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进行猥亵,后被抓获。
栾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郭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郭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