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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原因浅析

  发布时间:2011-11-21 11:17:54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司法救济,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及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纠正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才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本文以栾川县人民法院为例,通过对再审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着重分析民事案件再审的原因,希望通过查找原因,降低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数量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再审动态】2008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案件规定为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基层法院再审案件理应减少,但近两年相比呈上升趋势,同比增长60%。 截止发稿日栾川县人民法院2011年再审案件8起,其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5起,占案件总数的62.5%,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3起,占案件总数的37.5%。2010年再审案件5起,全部为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依法判决维持1起,裁定撤诉4起。

  【原因分析】

  1、有些法官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存在说理不透彻、论证不充分等问题,虽不影响实体裁判,但导致当事人认为法官可能存在司法不廉洁行为;有些法官因审判作风存在问题,办理案件缺乏一定的耐心,态度比较生硬,工作不细致,宣传、解释法律不到位,使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导致当事人不满而引起申诉。有些法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片面追求司法效率和结案率,而忽略了社会效果,结果“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申诉,引起再审。

  2、有的当事人认为向上级法院上诉或申诉路途遥远,开支较大,于是选择向基层法院所在地的权利监督部门申诉控告、上访,达到启动再审程序的目的。有的当事人考虑到案件的再审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故意规避上诉风险,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选择到检察机关申诉而不去上诉或到上级法院申诉,近两年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案件占再审案件受案总数的76.92%,

  3、一部分当事人明知其申诉理由不充足而进行申诉,目的不是为了案件本身而是为了规避执行,因为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就会中止执行,从立案再审到结案又需要一定的时间,拖延原生效裁判执行,不仅导致再审案件增多,而且引起因再审中止执行的案件增多。

  4、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是裁、判生效后两年,一旦超过两年即不能申请再审,但未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往往导致败诉的不甘心,在丧失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后,通过申请检察机关抗诉获得再审。

  【处理建议】

  1、法、检两院定期召开案件交流探讨会。两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工作上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避免片面追求抗诉案件数量,而忽视了抗诉案件的质量与社会效果,既浪费了宝贵的检察和审判资源,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2、法官要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判前释法、判中释明、判后答疑,让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清清楚楚,对法律和法官充满尊重和信赖,心甘情愿的服从法院的判决,并把做好当事人息诉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竭力做到案结事了。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及庭审观摩等活动,力求通过司法公开提高法院公信力,增强司法透明度,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

  3、细化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建立案件质量分析会制度,定期召开由审委会委员及各业务庭负责人参加的案件质量分析会,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进一步制定预防措施。同时对优秀裁判文书进行通报及奖励,对案件审理中好的经验及做法进行总结。

  4、做好案件调解工作,积极探索案件调解工作新路子。坚持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调解优先、慎重判决、判则服判”的原则。

责任编辑:黄延梅    

文章出处: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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