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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诉讼代理混乱现象的危害及其对策

  发布时间:2009-07-08 21:19:04


  诉讼代理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随着农村法治的建立和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诉讼代理这一现象日益活跃,但是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立案和审理案件时,对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导致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公民个人参与代理。2、一些既非法律专业人才,又非法律规定当事人近亲属的“诉讼掮客”不断出现,从事非法代理而获取不正当利益。3、个别乡镇的司法所工作人员,长期以个人名义从事有偿代理。4、法律服务工作者常常跨辖区代理案件。5、同一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两个人员为一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同时代理。

   这种乱代理现象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而且直接损害了司法权威,阻碍了农村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康发展,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代理人资格没有严格的审查、限制规定,除了律师、法律工作者可以依法代理案件外,有部分人往往冒充当事人亲属、朋友参加诉讼活动,且其行为不受《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约束,也无须缴纳执业的税、费,构成了对律师职业的不公正竞争,搅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2、这类没有代理资格的代理人,在当事人诉讼利益实现后,往往将之归功于其“活动”的成效,反之,则杜撰事实,推脱责任,归咎于司法不公。这种对司法评价的随意性一方面容易引发当事人过激的自力救济行为、上访甚至暴力对抗事件,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对当事人形成极强的诱惑力,使社会公众一有诉讼纠纷即寻求或依赖于他们,如此恶性循环,势必破坏社会的法制环境。

   针对上述情况,进一步规范诉讼代理的混乱现象,提高司法公信力,笔者有以下建议:1、上级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出规范诉讼代理工作的相关措施。2、建立对案件代理人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应向法庭提供公函、授权委托书和本人执业证等以备法庭审查,否则法庭应拒绝其参加案件代理。对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范围、跨县区代理案件的,法庭不予准许。公民个人代理案件的,应向法庭提供与被代理人属于近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有关的社会团体、所在单位的推荐证明等,以备法庭审查,否则法庭应拒绝其参加案件代理。3、公民个人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必须是义务代理,并应严格限制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对公民个人为获取经济利益而从事民间诉讼代理业务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应禁止其代理案件,并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依据律师法予以处罚。4、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进一步加强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及司法机关的办案制度等基本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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