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市场山羊价格较贵,受利益驱使,便和朋友商量盗窃山羊牟利,采取声东击西的办法,驾车东奔西跑,九天时间,深夜潜入羊舍竟然盗窃山羊十一只。9月21日,栾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今年25岁的农民张某无业,游手好闲,挣不到钱,便想邪招。2011年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和朋友汪某(在逃)商量后,张某驾驶面包车伙同汪某到栾川县陶湾镇黄土岗组,用汽车套管将王某家羊舍门撬开,进入羊舍内,盗窃山羊三只。连夜又到石庙镇河北村,取掉张某家的羊舍的别门木杠,打开羊舍门,进入盗走山羊二只,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尝到甜头的二人,于同月22日晚10许,由被告人张某驾车又到栾川县合峪镇杨山村干沟组,取掉张某家羊舍顶门木杠,进入羊舍内,盗走山羊六只,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后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有关部门鉴定,所盗六只山羊价值3043元。被告人张某盗窃的总价值为7043元。
栾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主动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且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