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酒友相聚,酒喝高了,两个酒友因小事发生口角,一酒友失去理智,重拳出击,将其另一酒友致伤。8月8日,栾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以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杜某和郭某两人系上庄下邻,日常关系不错,隔三差五相聚,2010年11月4日晚18时许,被告人杜某与郭某等人相聚一起饮酒。杜某酒醉后,郭某即送杜某回家。途中,两人因小事发生口角,杜某失去理智,一拳将郭某打倒在地,又对郭某进行殴打,造成郭某左侧眼眶损伤。经有关部门鉴定,郭某左眼损伤构成轻伤。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郭某的经济损失7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写出了书面申请请求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栾川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