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近邻居平常关系不错,为了点滴日常生活小事,大动干戈,导致一伤一进监。8月4日,栾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栾川县某村村民赵某家有一台震动棒,不想出借,作为近邻的王某多嘴,告知他人,无奈只好出借,为此赵某耿耿于怀。 2010年9月16日早晨,赵某为此事,感到非常生气,心怀不满,在吃早饭时给王某打电话进一步埋怨王某多嘴多舌,被告人王某接过电话后端着饭碗就到赵家,两人为此事越说越多相互谩骂矛盾激化,并发展成撕打。撕打过程中王某顺手端起自己的饭碗砸到赵某的脸上,造成赵某的鼻部中断骨折、牙齿脱落一颗。经有关部门鉴定:赵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非常后悔,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29900元,后被害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栾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