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上午,我院刑事审判庭对栾川县首例醉驾案通过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泽坤以危险驾驶罪一审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5月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梁泽坤在鼎室山与朋友饮酒后,于晚上19时驾驶豫CH3662白色踏板两轮摩托车欲接朋友常某到自家继续饮酒,但当车行驶至栾川县君山路信用社门前路段时,因饮酒过量,不能正常观察路面情况,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李某某相撞,致李左侧下颌骨骨折,已构成轻伤。经鉴定,梁泽坤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已达到醉酒程度。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梁泽坤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泽坤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庭审中,梁泽坤对涉案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泽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泽坤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应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梁泽坤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并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