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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人民法院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1-06-01 09:36:02


    为有效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凡依法负有偿还、给付等法律义务,且有履行能力而恶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法予以制裁。

    一、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以逃避履行债务为目的,通过各种方式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无偿或低价出售财产、故意毁损财产;

    二、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以逃避履行债务为目的隐匿行踪;

    三、接到执行法院报告财产令后,在期限内拒不报告财产或者虚假报告财产;

    四、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债务;

    五、通过提起虚假诉讼、滥用异议或者复议权力,拖延执行;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强制执行,或者利用特殊背景、身份干预执行;

    七、其它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

    规避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受到以下制裁;

    1、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

    2、在征信系统记录或通知联动部门限制其置产、融资、过户、开工、立项、年审等;

    3、对拒不报告财产或报告明显不实的,由执行指挥中心查询,或者依法采取搜查、强制审计等措施;

    4、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拒绝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出处: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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