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护理病人期间,认识了老乡,见其老实,顿生歹念,以能安排工作为名实施骗人钱财的诈骗案件。2011年5月24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常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9年7、8月份,被告人常某在洛阳三院护理病人期间认识了老乡被害人闫某。之后,二人在闲聊中,常见其老实,于是,常某称自己的外甥有个选厂,答应帮助闫某进厂工作,并相互留了手机号码。后常某见闫某信以为真,就产生了骗钱的想法。一个月后,常某告诉闫某能安排进厂上班,需要交纳上岗费用100元、600元养老保险金、1000元风险金及闫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闫某到常某的租房处交给其仅有的500元钱及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常某说余下部分待上班后从工资中扣除。2010年1月份常又以招工为名给闫某联系,闫某又介绍同乡李某、程某二人,使常又以同样方式骗取二人现金共计3200元。之后,常某怕行为暴露,更换电话号码,使其与被害人失去联系。
栾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常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被害人钱财,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