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不是痛改前非,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李占在刑满释放后不久,而是疯狂抢劫、盗窃,屡教不改,身犯二罪,再次进监。近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李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人李占,二十四岁,农民,2008年8月2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月25日,被告人刘军(已判刑)、李占、刘生(在逃)密谋到栾川县赤土店镇马圈村抢劫收废品人。次日上午,三人驾驶刘军借来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窜至赤土店镇马圈村,选定在马圈街上收废品的陈某后,由刘军以卖废铁为由将陈某骗至马圈村西沟组公路边,无人之际,三人将陈某按倒在地,使用棍子拳脚对陈某殴打后,从陈身上抢走现金1050元及一部天语牌手机,后三名嫌疑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天语牌手机价值325元。
2010年3月9日,被告人刘军、李占密谋后再次窜至栾川县赤土店镇马圈村寻找抢劫作案目标。当日15时许,二人行至马圈村前往冷水镇大露天矿路边的一个垃圾场附近,发现收废品人刘某,李占、刘军即上前将刘某按倒在地上,刘某挣扎反抗,刘军从地上抓起一块石头威胁刘某。后李占、刘军从刘某身上抢走现金1934元及一部天语牌手机,得手后二人顺路逃窜至附近山坡上,栾川县公安局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对二人实施堵截抓捕,刘军在山坡上被抓获。经鉴定:被抢天语牌A635型手机价值35元。
2010年1月16日至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占、刘生(在逃)分别窜至栾川县冷水镇某村杜某家盗窃小松牌360挖掘机液压柱一套,又到上房村巩某饭店前和冷水村二组谢某家,将巩某的一辆轻骑牌老年助力车和谢某的一台时风三轮车柴油机盗走,柴油机机体卖到废品收购站,当日被失主发现追回,其他物品均卖到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的小松牌360挖掘机液压柱一套价值630元。老年助力车价值875元、柴油机价值405元。
2010年2月24日至3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占伙同刘军、刘生等分别在栾川县某集团公司废旧仓库,盗窃12个华南牌和4个上海牌旧缝纫机头、在某公司机动仓库院内,盗窃11个沙泵蜗壳及两个皮带轮,盗窃35个档油盘、3.5KM电机三台、小变压器芯三个,盗窃 21个复选柱底部、12个复选机叶轮,经鉴定:被盗被盗物品价值为8402元。
栾川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占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占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