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法苑文化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记者走进栾川法院》之五

栾川法院:让“零判决”成为现实

发布时间:2011-04-07 10:54:33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调解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并显现出突出的地位。某种程度上说,调解的作用是判决所不能替代的。让法官对矛盾纷争、强烈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作出都满意的判决,实在是太难了。但通过我们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让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就可以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这就是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产生的不同的社会效果。”

                ——栾川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赵新普

             调解就是要根据实际

  原告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栾川县医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此笔借款标的160多万元,罚息达20多万元,总标的达到180万元。被告是正面临改制的老国有企业,处境非常困难,原告也表示理解,但是原告作为金融机构,被不良贷款拖累,也有自己的困难。在审理中,赵新普和其他法官多次做当事人的工作,并和双方当事人一同协商调解方案。在法官的努力下该案终于成功调解:被告给付原告158万元本金,原告愿意免去20多万元利息。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调解挽救了一个企业

  赵新普以调解方式妥善审结张某申请栾川县锦鑫矿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成为洛阳市法院审结的首例公司解散案件。2007年初,原告张某与第三人江苏荣汇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共同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栾川锦鑫矿业有限公司,建成1200吨/日钼选厂。其中原告张某出资24.5万元,占公司股份的49%;陈某出资25.5万元,占公司股份的51%。2009年1月,原告张某以被告栾川锦鑫矿业有限公司陷入僵局,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打破公司僵局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纠纷属新类型案件,如果简单适用司法程序解散公司,必将使公司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公司员工将面临失业,矛盾将进一步激化,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为此,赵新普提出了“双方互谅互让继续合作经营、将公司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第三人退出锦鑫矿业有限公司”等三种解决方案。在他情理相融的调解下,原告放弃了解散公司的要求,与第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就是要服务大局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民商事案件呈明显增多趋势,仅去年7月份,赵新普就接案50起。这些案件都有共同的特点:一方面是农民工起诉企业拖欠工资,另一方面是企业欠款追不回来。栾川县作为工矿大县,有色金属价格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跌后,至今没有起色,部分企业停产处于瘫痪状态。为此,赵新普所在的民二庭主动承担起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的角色,院里抽调他为企业提供专项服务。截止目前,赵新普已为栾川县宏鑫铅业公司追回外欠达200多万元,为栾川县信用合作联社盘活资金500多万元,为洛钼集团追回货款2000多万元。多家企业的负责人感慨的说:“这三年来,赵新普法官为企业追回了大量的欠款,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让我们真实感受到了法院的司法温暖。”

  记者手记:作为一名法官,调结一起案件可能不是难事,可难就难在了一年调解结案109起。因为他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终极目标,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去年一年他承办的117起案件,调解结案109起,撤诉8起,调撤率达到100%,用自己的真心和行动创造了“零判决”的奇迹。

责任编辑:周玉幸    

文章出处:栾川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90304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