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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1-03-14 10:24:26


  为有效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经栾川县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分期分批将未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公示悬赏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是在栾川县人民法院有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当于2011年3月31日前自觉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栾川县人民法院将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悬赏执行。

  二、凡知晓公布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民,对提供财产线索属实,使案件得到执行的,法院将按照该财产实际执行金额的1—10%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三、奖励费用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在对公民提供的财产线索核查后,对拒不履行义务、隐匿、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0379—66832879   139*****

  0379—66811858   138139*****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文章出处: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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