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经栾川县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分期分批将未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公示悬赏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是在栾川县人民法院有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当于2011年3月31日前自觉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栾川县人民法院将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悬赏执行。
二、凡知晓公布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民,对提供财产线索属实,使案件得到执行的,法院将按照该财产实际执行金额的1—10%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三、奖励费用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在对公民提供的财产线索核查后,对拒不履行义务、隐匿、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0379—66832879 139*****
0379—66811858 138139*****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