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的几家邻居和家有低速自卸货车的陈某关系不错,相约去用小麦兑换面粉。由于陈某碍于面子,且安全意识淡薄,明知货车不能载人的情况下,满口答应,造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发故障,车厢升降器突然升起,致后车厢内乘坐人员摔落路面且一人身受重伤,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日前,经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1月8日上午,受害人许某等人去用小麦兑换面粉,为了省点车费,便约被告人陈某同去,于是被告人陈某驾驶自己未经检验合格和未入保险的豫CH4317号低速自卸货车,后厢乘载许某、佟某等六人,到庙子街用小麦兑换面粉后返回。当沿249省道由东向西返回途中,行驶至189KM+560M处栾川乡范营村路段时,车辆突发故障,车厢升降器升起,致后厢内乘员及面粉全部摔落至路面,造成后厢乘员许某、佟某身受重伤,许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应对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由于陈某家庭困难,且平时表现不错,被害人家属和本村村民委员会及群众集体联名向法院书写申请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