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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酒后寻刺激 抢劫四元获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0-06-13 10:10:12


    花季少年相聚一起不是讨论如何提高学习成绩,而是在酒后寻求精神刺激,一人提出转转找个人打一顿,其他人均表示赞同,在路遇两个小学生,对其欧打后,抢走四元钱的抢劫案,日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同案犯关某、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0000元。

    2009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汤某,关某、赵某、慎某(在逃)在栾川县汤某家喝啤酒时,汤某说心烦出去寻事找个人打一顿,其他三人都赞成,在一件啤酒喝完后,四人来到栾川县城关镇君山花园健身器材旁,十六时许,发现路过的学生张某和王某,汤某将二人叫住,先煽二人耳光,因怕路上人多,四人就将张某和王某先挟持到南沟万家村方皮路后小路交叉口的垃圾堆处,四人轮番对张、王进行殴打,并从王某身上抢走四元现金,购买了散花烟(价值3元)和矿泉水,因张某身上没有钱,汤某用烟头烙张的胳膊,最后四人又将张某和王某挟持到方皮路进行殴打至晚上十九时许方将二人放走。后二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其三被告人抓获。经鉴定,张某、王某均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栾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关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为共同犯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案发后积极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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