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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牟暴利 害人害己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0-06-13 10:06:55


    为了牟取暴利,明知毒品危害之大,铤而走险,秘密贩卖毒品的刑事案件,5月11日,经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吴某有期徒刑各十五年,并各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有期徒刑各五年,并处罚金各5000元。

    2009年7月,被告人王某和吴某在洛阳预谋到栾川县城贩卖毒品,二人商定由王某负责购买毒品,由吴某负责销售毒品,同时吴某还负责筹备资金。2009年8月底,王某在洛阳经联系,从一个叫王何义(另案处理)的人手中以4400元购得冰毒10克,分装成24小包。次日下午,携毒品到栾川县城万钟宾馆内,然后王、吴二人经联系,把24包冰毒以每小包4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李某、段某、刘某、秦某等人,剩余的6小包留给杨新红(在逃)继续销售。一星期后,王某又到洛阳从王何义手中购回10克冰毒,次日回到栾川县城某宾馆二楼一房间内,由吴某、王某、杨新红等人将10克冰毒分装成20小包,然后交给吴某销售,销售剩余的12小包又留给杨新红继续销售。

    2009年9月20日左右,王某再次从王何义手中买来冰毒10克,到栾川县城某宾馆交给吴某,将分装后剩余的不满10克冰毒藏到郝某家中,然后由王某、吴某、杨新红、郝某共同联系人将其销售。

    2009年10月12日,王某、吴某二人密谋后,经吴某联系,由郝某提供10000元,杨新红提供1000元,共筹得11000元,交给王某,王某用此款从赵伊鸽(在逃)手中购得冰毒40克,藏放在郝某家。次日,王某需要卖毒品,郝某就指示刘某到自家把毒品、毒具取出拿到宾馆,王、郝将拿来的冰毒分出10小包(0.5克\包)用于销售,剩余的又由刘某拿到郝某家隐藏。这期间,经刘某介绍以800元价格卖给乔某三小包(合1.5克),经郝某某介绍以450元价格卖给李某冰毒一小包(0.5克)。2009年10月19日,被告人郝某某经联系对王某说有人买20小包冰毒,后王某指示郝某将所藏毒品拿到某宾馆,由郝某、吴某分装出24小包,王某拿走其中的20小包和郝某某一起到县城海滨旅馆找买家销售时,被栾川县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共查扣剩余未卖出的冰毒31.54克。

    被告人王某、吴某、郝某某、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郝某辩称:2009年9月20日左右,王何义所购买的10克冰毒,一大包分装后存放我家的冰毒不足10克,大概只有5、6克存放我家,不能按10克认定,对其它指控没有异议。

    栾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郝某、郝某某、刘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上述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吴某、郝某在贩卖冰毒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关于2009年9月20日左右,存放其家的冰毒不足10克,不能按10克认定的辩解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遂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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