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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管理疏忽 发生事故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10-04-29 09:13:44


    法律明确规定,报废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车辆所有人应妥善处置,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4月27日,栾川县法院城关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二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

    2009年7月26日20时,被告王某驾驶洛阳某食品公司无号牌栏板小货车送水路上,当车辆行至栾川县城滨河大道龙宇大厦东侧路口路段时,将同向推人力三轮车步行的原告张某撞倒,致原告严重受伤,被告王某肇事逃离,路边群众报案,交警队赶往现场将原告张某送往栾川县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王某严重违章,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某在给付原告16000元后,就不再承担责任。原告张某因在事故中受伤严重,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住院以来已花费两万多元钱。原告无奈将被告王某、洛阳某食品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50000元。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二被告相互推诿,原告情绪激动,矛盾一触即发。栾川法院城关法庭法官根据案情制定了周密的调解方案,多次分别找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主张于法有据的损失费用确定为33500元,除去王某已支付的16000元,下余17500元,二被告分担,并当庭履行完毕。

(供稿人:栾川县人民法院   赵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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