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卿,男,39岁,汉族,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92年毕业于洛阳人民警察学校,同年分配到栾川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三川法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潭头法庭、民一庭工作,现任栾川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职务。2006年2月他被栾川县政法委评为优秀政法工作者;2006年10月被省高院、团省委授予“青年岗位能手”,所在庭被评为全市先进人民法庭,并荣记集体三等功.2007年2月、2008年2月二次荣获洛阳市中院嘉奖;2008年3月被栾川县委县政府评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进工作者;2008年3月被洛阳市中院评为全市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
在2008年度工作中,他能够带好队伍,团结同志,努力工作,所在庭在全院年终考核中取得了较好成绩,全年他共审理和参与审理案件117起,所有案件均在法定审限内办结,调撤率达70%,没有一起错案,所有案件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完成了法制宣传和信息调研任务,积极搞好与党委、政府的关系。无论从队伍建设、庭务管理还是从办理案件,他都能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兢兢业业开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也得到了院党组的肯定。
一、注重对民事审判的规范化管理,取得良好效果
2008年7月,吴振卿同志被调到民一庭工作,到新岗位后,他能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和同志们一道,下乡办案,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他结合本庭情况,针对审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了《普通程序案件办案规范》,从收案、送达、分案、排期开庭、集中合议、疑难重大案件的研讨、请示汇报、判决、卷宗装订、质量检查、评查、归档的每一个环节抓起,规范管理的尺度和标准,从而使民一庭民事审判工作走上了规范化道路,案件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上诉率和发还改判率大幅度下降,办案周期明显缩短,没有超审限案件发生。2008年,所在庭共受理各类案件219起,审限内结案率达100%,调撤率达65%,没有发生一起不良影响的上访、告状案事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为栾川经济的发展和全县社会大局的稳定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勤于学习,爱岗敬业,廉洁务实,公正办案
法院的形象是靠办理案件的质量来体现的,案件质量的高低,最关键靠的是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吴振卿同志认识到自己作为一名庭长,不但自己要办好案,还要把好关,要把庭内所有案件都要办好。他坚持开展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等业务学习活动,通过这些学习、培训活动,极大地提高了民事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他办案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民情,不偏不倚,不主观臆断,不一意孤行,重集体讨论,从而保证了办案质量,2008年度,他所承办和参与办理的117起案件均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三、积极开展 “四送法” 便民活动,方便群众诉讼
在实际工作中,他根据山区群众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特点,积极探索为民、便民、利民的新路子,既摒弃了传统中的不讲程序的陋习,又走出了改革中不切实际的误区,变坐堂问案为巡回办案,把法庭搬到群众身边,把司法关怀送到群众的心坎上,成立巡回法庭,大力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乡村、送法进企业、送法进校园的“四送法”活动,并制定了一整套巡回办案工作制度,把“四送法”活动落到实处。年终时把到案发地巡回办案数量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对巡回办案多的人员给予加分奖励。完善的制度,极大的调动了法官的工作热情,深入案发地开庭审理,不但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而且使广大人民群众受到了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收到了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
四、注重调解,为构建和谐社会尽心尽力
在工作中,他牢固树立调解意识,准确把握调解机会,灵活掌握调解技巧,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方针,把调解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在处理案件中,他不怕磨嘴、不怕跑腿,及时化解矛盾,调处纠纷,通过环境的变化、外力的干预促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他注重调解,运用调解技巧,消除矛盾,化解纠纷,使案件调撤率大幅度提高,2008年他所审理的117起案件中,调撤82起,调撤率达70%,所审结的案件当事人全都服判息诉,没有上访告状的事件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由于吴振卿同志工作成绩突出,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报请市中院给予个人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