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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须知

发布时间:2009-07-07 17:45:41


财产保全须知

您到法院打官司,如果发现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藏匿财产,存在赖账,很可能造成您最后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这时候,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A、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给付之诉;2、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3、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保全申请。

B、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但是需要提醒您注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十五日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诉讼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C、财产保全的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申请费用。对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与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

D、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最后是败诉方,他的申请时错误的,这时候,申请人应该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一定要慎重考虑,妥善行事,否则,要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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