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行政庭仅用5天就成功协调一起不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而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9年4月13日,原告栾川县长春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家世界商场组织集体跳绳活动,第三人董某某在跳绳过程中右足第二跖骨基底部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2009年6月8日,第三人董某某向栾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了栾人劳工伤认字[2009]054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第三人董某某为工伤。原告栾川县长春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认定,于2009年9月9日向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于11月9日做出了维持原工伤认定通知书的决定。原告不服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于12月3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此案后,行政庭法官非常重视,对该案进行认真分析,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寻找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点,多次对原告和第三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并组织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寻找最佳解决方式。经过干警锲而不舍做工作,原告和第三人最终主动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董某某作出让步,原告栾川县长春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进行了适当赔偿,并撤回起诉。至此,这起因不服认定而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