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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痛快燃爆竹 炸伤儿童共担责

  发布时间:2009-10-19 09:36:23


  近日,三川法庭审结了一起人身赔偿纠纷案件,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原告宋某今年五岁,与2009年4月在村头的休闲区玩耍时,被五被告共同燃放的两响炮炸伤面部,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经村、乡两级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原告无奈诉至法庭,要求五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庭审中,五被告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均不承认是自己燃放爆竹致使原告受伤,认为这样原告便无从追究,且原告监护人也存在相应的责任。经主审法官耐心释法,五被告认识到他们实施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对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认定不在于是谁具体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是应举证证明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而五被告均拿不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自己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经法官反复耐心调解,五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为图一时痛快,给原告宋某幼小心灵带来的伤害,同时原告监护人也认为自己疏于管教让孩子独自在危险地方玩耍存在过失,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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