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栾川县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赵新普全身心投入到调解年活动当中,以调解为抓手,以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积极探索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提高案件质量,认真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以一起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从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公平与正义,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满意。截止目前,他审结的76起案件,调解结案59起,撤诉17起,调撤率为100%,目前暂无判决。
“调解要以当事人双方满意为目的”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调解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并显现出突出的地位。某种程度上说,调解的作用是判决所不能替代的。让法官对矛盾纷争、强烈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作出都满意的判决,实在是太难了。但经过我们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让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就可以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这就是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产生的不同的社会效果。”赵新普对调解有着更深的感悟。
赵新普在工作中坚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一分付出必有一分回报。他首先把调解引入到诉讼的全过程,把庭前调、庭上调、庭后调、庭外调有机结合,只要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愿,哪怕案件有一丝调解的机会他都不放过,经他手化解了多起重大经济纠纷,审结了一大批复杂案件。
原告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栾川县医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此笔借款标的160多万元,罚息达20多万元,总标的达到180万元。被告是正面临改制的老国有企业,处境非常困难,原告也表示理解,但是原告作为金融机构,被不良贷款拖累,也有自己的困难。在审理中,赵新普和其他法官多次做当事人的工作,并和双方当事人一同协商调解方案。在法官的努力下该案终于成功调解:被告给付原告158万元本金,原告愿意免去20多万元利息。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今年5月,他办理的白某母女诉郭某侵权纠纷一案,是被中级法院发还重审的民事案件。在受理该案后他深入到原、被告所在村组调查了解情况,掌握和了解纠纷发生的成因和双方有无过错责任。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先后八次的耐心说服终于使这起长达三年之久的纠纷得以调解。
“调解方法要不断创新”
在审判实践中,他结合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将案件进行了分类,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对证据比较规范,容易查清事实的,就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依法调,由于多种原因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的,如被二审发还的案件,就不厌其烦,坚持不懈耐心调。他还巧用保全措施,抢抓机遇督促调,并且还总结了“观摩调解法”等调解六法:“抽火降温法”、“外力帮忙法”、“联动调解法”、“现场调解法”、“亲属参与法”。
一些当事人对纠纷形势判断不明,加上对抗情绪强烈,可能导致案件短期内无法调解结案。在这种情况下,他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陈明利害关系,并适当放慢办案速度,让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衡量双方的利益得失,再在双方都比较冷静的前提下组织调解,促成了一批案件的调解。他以调解方式妥善审结张某申请栾川县锦鑫矿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成为全市法院审结的首例公司解散案件。2007年初,原告张某与第三人江苏荣汇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共同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栾川锦鑫矿业有限公司,建成1200吨/日钼选厂。其中原告张某出资24.5万元,占公司股份的49%;陈某出资25.5万元,占公司股份的51%。公司在试运营半年后,因尾矿库需要重新建设而暂时停产,在尾矿库建设过程中,张某与陈某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并日益加剧,公司的经营、管理完全陷入瘫痪和混乱之中。2009年1月,原告张某以被告栾川锦鑫矿业有限公司陷入公司僵局,通过其他途径不能打破公司僵局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纠纷属新类型案件,如果简单适用司法程序解散公司,必将使公司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公司员工将面临失业,矛盾将进一步激化,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但要是能在不消灭公司法人实体的前提下,通过股权转让、股份内部收购等方法,在公司内部化解矛盾纠纷,就能避免因对公司解散而引发的不良连锁反应,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此,他提出了“双方互谅互让继续合作经营、将公司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第三人退出锦鑫矿业有限公司”等三种解决方案,他对双方当事人因势利导,摆事实、讲法理、明是非、辩情理,从不希望一个经营良好的公司受累于解散之讼的角度去辩法析理,从维护公司职工生存的角度去谈心调解,先后数十次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劝说双方从大局着眼,和谐解决矛盾。在他情理相融的调解下,原告放弃了解散公司的要求,与第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愿意以895.6万元收购第三人的股份,第三人退出经营栾川锦鑫矿业有限公司。
该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为审理该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既实现了各股东利益,维持了公司正常生存,又保护了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经济秩序的稳定,实现了双赢的社会效果。
“要通过调解更好地服务大局”
金融危机以来,民商事案件呈明显增多趋势,仅七月份一个月,赵新普就接案30起。这些案件都有共同的特点:一方面是农民工起诉企业拖欠工资,另一方面是企业欠款追不回来。栾川县作为工矿大县,有色金属价格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跌后,至今没有起色,部分企业停产处于瘫痪状态。为此,赵新普所在的民二庭主动承担起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的角色,院里抽调他为企业提供专项服务。截止2009年9月底,他已为栾川县宏鑫铅业公司追回外欠达二百多万元,为栾川县信用合作联社盘活资金五百多万元。为洛钼集团追回货款二千多万元。在专项服务中,为多家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困难企业度过难关。多家企业的负责人感慨的说:这三年来,赵新普法官为企业追回了大量的欠款,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我们感谢他,感谢栾川法院!